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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迟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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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中小制造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两部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迟期为3个月

公告明确,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至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此外,会议决定将外国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专家表示,这一举措将鼓励更多外资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内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吸引外资。。

公告显示,递延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2021年10月,11月,12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缴纳的税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制造企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中小制造企业可以缓缴上述税费的50%,小微制造企业可以缓缴上述全部税费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延迟期为3个月延期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缴纳依法延期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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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车友邦网